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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3月内主动离职,10月份工资,原单位按照24天工作日换算出勤率发放是否合理?

江苏-南京 11-18 09:13  悬赏 0  发布者:lichen……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在7月31日入职一新单位,试用期3个月,工资6000/月,10月份开始公司由双休改为单休(我不纠结公司是否更改了单双休制的协议),因为公司离家太远,不适合个人的长期发展,所以10月23日(周四)与部门经理提出离职,当天提交了离职书面申请(我个人查看过试用期未满可以提前三天提交),而后我工作至10月25日(周六,下午公司集体开会,便离开公司,后期11月去公司半天交接了下工作),11月15日公司结算工资时发现发放金额明显少了,询问被告知公司自11月份起对薪资合算办法进行调整,应发工资=薪资总额/应计薪资天数*实际薪资天数,应计薪天数=工作日+带薪假期。(10月份有21天工作日,3天法定带薪假期,所以应计薪天数=21加3=24天)由于我未在9月底前说明离职,故不给我计算3天的带薪休假。 感谢律师百忙看完这大段话,希望能提供一些法律方面的见解,明确告知下原单位的说法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如何维权(提供哪些资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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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18 10:58
按你所述不合理,可以举报,法律上按一个月21.75天计算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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