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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问题

湖南-长沙 11-19 20:47  悬赏 0  发布者:a42896…… 给我留言  回答:(3)
公司于10.20日发下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如下。
   2012年5月3日你于本公司签订了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感谢你在此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因经营情况发生了变化,经公司领导会议研究决定,需要精减人员,减少经营成本,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本公司决定从2014年11月20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关系,从11月20日起不再给你发放工资,现提前一个月告知你,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给予你相应得补偿。

请问这是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吗?能索要双倍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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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19 20:49
具体看裁员是否合法
回复时间: 2014-11-20 09:00
你了解一下他们裁员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程序违法,可以向仲裁申请维权。
回复时间: 2014-11-20 16:56
您好,这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双倍赔偿,也可委托我们代为追偿。
追问:

公司18日又问我说另外有工作岗位让我去,今天去找公司协商关于赔偿的事。说如果我不同意一倍赔偿的话。就不赔偿。说我公司有岗位我自己不愿意去。请问公司这个说法符合劳动法吗?

回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就要看你公司的所谓经营情况是否真的到了该条规定的第(三)项的情形,否则你可以拒绝调岗,他们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相反,他们的合同解除合法,你只可要求一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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