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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甘肃-金昌 01-09 13:39  悬赏 0  发布者:bes665……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在一家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为3人)工作了十四年了(至今未给我缴纳社保金),去年11月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执行合伙人死亡,到现在既没有办理执行合伙人的变更手续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参加事务所年检,现在执行合伙人的子女私自用事务所的公章到公证处申请和我解除劳动关系的公证,公证处已做了公证.子女和公证处这样做合法吗?在执行合伙人死亡之前我只承担我所取得收入按比例缴纳管理费及税金的责任,现在执行合伙人的女儿(在事务所负责记账)时常带一些社会上不务正业的人骚扰我,向我索要30多万元.执行合伙人的女儿有合法的资格向我索要吗?我应该起诉吗?我所办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我主要想咨询已死亡执行合伙人的女儿有合法的资格向我索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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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1-09 16:03
不合理。
回复时间: 2015-01-10 17:26
你好:不用理会。
回复时间: 2015-01-12 12:38
不合理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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