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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04-17 21:16  悬赏 20  发布者:magoon 给我留言 地区:- 回答:(1)
本人就业单位为国企股份公司, 2006年起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至今从事本岗位近十二年,签定岗位为管理岗,从事管理工作;08年末企业进行双向选择,岗位未变,09年1月公司口头要求本人进行轮岗学习,为期三个月,需调至操作岗位。当月本人提出请辞解除劳动(当时签署协议从离职日起不再追究解除劳合同经济补偿金),事后曾因公司克扣工衣款及未休带薪年假,通过劳监大队成功追偿,但在职时加班工资未予支付(现劳监投诉已撤)。 
    就上述情况请教可否拟公司违反劳动法: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二)项) 理由要求追讨经济赔偿?
本人在广州,所在公司是地市级,请各位资深律师予赐教,理据是否成立?有否胜算把握?或者是否还有其他理据要求赔偿? 另请问该种案件收费标准?
商祺
本人邮箱:gd56top@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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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04月18日 07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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