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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孕妇请长病假和社保的问题

江苏-无锡 01-07 14:24  悬赏 10  发布者:我是孕妇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怀孕前3个月由于反应强烈,向公司请了1个半月的病假,有医院的病假条,但是公司还是扣除了我病假期间的全额工资,并且,在我上班之后,从我的后一期工资中,扣除了我病假期间公司垫付的我个人部分的社保费,公司这样的行为违法吗?

另外,由于我刚进公司时候的岗位是计件制的,合同签的也是计件制,但后来岗位调动,我变成了固定岗位,拿的也是固定工资,但是合同没到期,还没有改过来,这是公司不给我全额工资并扣除我社保费的缘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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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10 13:50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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