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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仲裁而不予受理

安徽-六安 01-14 11:48  悬赏 15  发布者:张传路 给我留言  回答:(1)
各位律师您们好!我把事情和相关文件规定说一下: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    附件五分流人员安置办法第三项安置措施第二条非在编分流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现在补偿金金额是1300多元*20年!而我的实际工资是前12个月平均大概在2500元以上!我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说我不符合仲裁条例不予受理!让我诉讼!我就不明白我的那一点不符合申请仲裁!以下是: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甲方(单位):
乙方: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安徽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流人员安置办法》,甲方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落实养老保险。像我这种情况能够起诉吗?怎么现在社会这样了真是官官相卫!哎!一个农民工下岗还这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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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14 13:35
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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