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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约17年了,2009年重签过合同,期满公司可无补偿炒我吗?

 01-20 12:00  悬赏 5  发布者:早上的阳光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州 回答:(3)
我在1994年进入现在这个公司至今为止服务累计16年多,2009年因事休假2个月,当时有公司的批假证明,但是回来上班时,公司重新把我的无期限公同中止,和我重签了三年有效期的劳动合同,请问我服务此公司的工龄是自2009年开始重新算,还是应该从1994年开始算,减去两个月的时间?如果3年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和我签定合同,我是否能拿到相应的赔偿金呢?我可以要求公司和我重签无限期合同吗?
如果不能的话,那公司不是可以无补偿地炒掉我吗?
请问劳动法哪个条款可以保护我呢?
问题补充:
1994年进入此公司时所签的合同己经找不到了。
而且社会保险好象也是2000年才买的,那这样是算多少年呢。
非常感谢律师的回复。
公司肯定不会再和我签无固定合同的了,而且3年后非常地有可能把我炒掉,所以想问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可以以2009年新签合同为准,不需给我任何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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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1月20日 12时04分
你好,你可以要求单位跟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现在我们公司可能会进行裁员,如果裁员,我在公司累计服务满17年,公司必须给我不低于多少的经济补偿金呢?如果公司拒不支付给我,我应在60日之内申请仲裁,仲裁费,一般会有多少?应该由哪方承担呢?
现在,我是不是可以向公司提出签无限期合同的申请呢?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20 15:58
1、你的工龄应从1994年计算,即使找不到合同,也构成事实的劳动关系。
2、你可以要求公司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3、如果公司要求与你解除劳动关系,需按法律规定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

具体问题欢迎来电免费咨询。
回复时间: 2011-01-21 11:09
应按94年开始计算工龄,具体咨询电话联系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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