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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向公司索取经济补偿吗?我可以领取失业金吗?

四川-成都 02-13 12:00  悬赏 30  发布者:LBMDM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已于2011年2月10日从原单位辞职,当时填写了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的原因栏只填写了四个字:个人原因,本栏内有我的签名。辞职报告内经济补偿栏未填写任何内容,也无我的签名。最后领导签字栏无总经理签名(其它应该由领导签字的地方都已签字),因为人力资源部长已汇报给总经理,并说不需总经理签字。目前,我已拿到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辞职后的第二天,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OA(办公管理系统)上向全公司发表了“关于工业工程部某某处理通知”:
“工业工程部某某,经考核不能胜任其工艺工程师工作,经研究决定,予以劝其自动离职。”
请问,我可以以此通知向公司索取经济补偿吗?我可以领取失业金吗?
备注:我已有该通知的电脑截屏。
另外,该权利主张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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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2-13 12:17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及失业金。
协商不成,应自离职一年之内申请仲裁。
回复时间: 2011-02-13 12:24
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1-02-13 12:11
可以的
可以领取失业金
一年
回复时间: 2011-02-13 20:13
可以。
回复时间: 2011-02-14 07:38
是可以要求的。
回复时间: 2011-02-15 11:01
不可以向公司索取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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