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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租赁纠纷

上海-普陀区 02-15 17:00  悬赏 20  发布者:zhiaiy…… 给我留言  回答:(1)
事实和理由:
事情简介:被告隐瞒了该处门面要拆的重要信息,导致了原告接手了该门面,从而致使原告造成重大财产的损失和心理上的沉重负担。
骗子的定义:用狡猾的手段或欺诈的做法,特别是利用别人的轻信或偏见而得到金钱或地位的人就是骗子。
事由详情如下:
原告在2010年5月22日与被告签订门面租赁合同(门面地址为原告现住地址),合同详见附件一。但合同签订仅2个月后原告却意外得知该片门面要拆(消息是在宜川路568号门面租客那里听来的,他提供了教育局相关人员电话62869814,我打通该电话后核实了消息),当时原告很气愤,并且找来被告,要她赔付原告的损失,但她一口咬定说原告是听信了别人的谣言而拒绝,还说接门面本来就有风险,她说她之前接手该门面的时候是靠行贿50000元才接到的(这个需要法院去调查教育局相关人员,这是被告亲口说的,这次和被告协商的整个过程我都用手机录了音,可以作为证据),那个时候(被告接手门面的时间不详)就说要拆了到现在也没拆掉;但是在原告接手门面的整个过程中被告没有提过任何门面可能要拆的信息,而且从2011年1月上海金普科技实业公司下发的拆迁通知里的拆迁事项《普陀区教育局校办企业出租房屋三年整治计划》来看,该通知是2010年1月打印的,该通知证明被告是知道该门面要拆的,只是不能确定拆的具体时间,这属于欺诈行为。这是导致原告店面损失的直接原因。
     被告欺诈原告的动机如下:被告与上海金普科技实业公司签的租赁价格是2550元/月,被告与原告签的租赁价格为6000元/月,价差为3450元/月,也就是说被告一年啥也不干净得3450*12=41400元,而且不交任何个人所得税。如果她隐瞒了门面要拆的信息,她就可以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的享受美餐,因为她在和被告合同里注明了一条:“如与国家或上海市有关政策相悖,以及市政建设需要拆迁,甲方退还乙方余数租金及押金。” 因为租赁合同里面都会有这一条,所以被告根本不怕租赁门面者会提出异议。这样被告就可以极力隐瞒该门面可能要拆的信息。
     被告与上海金普科技实业公司签的租赁合同只有一年(原告在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时,被告根本没有出示该合同),而被告和原告所签的租赁合同是两年,不知道被告有没有权力签两年,而且被告与上海金普科技实业公司所签合同里明确规定不允许将门面转让给第三方经营,但是被告不遵守合同,私自与原告签订两年租赁合同。这也是导致原告店面损失的间接原因。
问题补充:
我想让被告补偿我的店铺损失4万,不知道要打这个官司还需要准备哪些证据,这个官司的胜率有多少? 请教各位律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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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2-15 17:18
如果合同相对方在订立合同中有欺诈行为,您可以在合同订立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或者变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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