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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正式编制人员辞职新劳动法适用吗?出现纠纷是该提请人事仲裁还是劳动仲裁

 03-16 19:27  悬赏 20  发布者:qwb211 给我留言 地区:广西-柳州 回答:(1)
我是一家区直属医院的正式在编医生,医院的性质是差额拨款的全民事业单位,我属于未与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正式录用在编人员。今年2月我由于个人原因向医院提出书面辞职,医院以科室人手不足为由不批准我的辞职申请,拒绝为我开离职证明和调出档案。
   我想知道我的情况是否适用于《劳动法》中“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的规定?
   因为我在网上查到有种说法是按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辞职,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发给辞职证明书并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人事档案移交、接转手续。
   那么我的情况是属于30日就能离职还是3个月才能离职?如果发生争议是该提起人事仲裁还是劳动仲裁?
   这问题对我真的非常重要,真心感谢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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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3月16日 21时50分
属于人事仲裁,不适用劳动法。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的帮助
评论者:罗海华律师
时间:2011-03-19 19:30
是人事关系,非劳动关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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