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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地点,需用劳动合同

广东-东莞 06-24 13:10  悬赏 20  发布者:zhaoxi……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2005年3月8日入职,至2010年3月份都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9年3月28日本部分从A公司搬迁至B公司工作,劳动地点/公司名称/法人代表/都不同。从入职至今社保都是A公司交的
B公司现在不肯跟我们签订新劳动合同,要延续旧合同,延续工龄?这合法吗?如果不合法,请问应如何维权?应有什么样的经济补偿?
本人有四个月的身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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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6-24 15:16
可以的,符合规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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