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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给经济补偿金?

上海 07-29 16:12  悬赏 0  发布者:yewen7…… 给我留言  回答:(3)
劳动合同中所写的甲方:A(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外高桥a地址(以下简称aa),此两项信息和工商局查询的注册信息一致
劳动合同中的条款“乙方工作地点由甲方在其生产经营区域内进行安排”,“保密协议构成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若任何一方因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协商一致可变更,反之甲方可解除”

保密协议中所写的甲方:AA公司,公司住所:上海某区b地址(以下简称bb),而工商局查询的注册信息显示bb地址的公司名字为AA公司上海分公司
保密协议中载明“本协议视为双方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实际工作公司名字AA公司,实际工作地址bb,也就是实际的工作地址和公司名称是保密协议中所写的。
现公司打算搬迁到上海浦东新区c地址,c地址与注册地址aa有1个多小时的车程,c地址离现在工作地bb地址也有1个多小时的车程。


问题:
1、以上的客观事实,如果公司搬迁,是否算“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劳动合同中的条款“乙方工作地点由甲方在其生产经营区域内进行安排”,这个生产经营区域怎么理解?aa地址算还是bb地址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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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7-29 16:24
工作地点同在浦东新区,要求经济补偿比较困难。
回复时间: 2015-07-29 16:27
这种情况不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5-07-29 16:41
不属于您可解约的范畴,没有经济补偿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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