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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支付我工钱

重庆-綦江 08-06 14:54  悬赏 20  发布者:天朝打工仔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原为普普通通的农民(以下简称C),因国家建设发展需要而拆迁。拆迁后自力更生在工地上打工,现因劳动纠纷无收入而导致经济困难。现特向社会热心人士请求法律援助,希望贵人您的友情指点、支持!
    谢谢!
    一、事实理由:
    A系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为***工程劳务总承包工程单位,B、C和D均系自然人。
    B借用法人A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的资质,分包了A劳务总承包工程中的一期劳务工程。B于C进场前的2013年9月27日与自然人D签定了一份工程劳务木工分包合同。签定合同时,D转交了C的50000元人民币保证金与B。
    C于2013年10月23日进场后,组织木工操作工人进场施工及现场施工作业管理工作,任木工班班长,直至木工工程施工结束。D在C进场后并未参与任何施工及管理工作,并于2014年2月正式提出退出该工程的一切事务。
    因为D已退出, D与B签定的木工劳务分包合同不适合B与C。C立即提出与B签定新的木工劳务分包合同要求,B未予接受(其中,B一直隐瞒了是借用A的劳务公司资质,承接A的劳务一期主体分包工程的事实,并借用A的资质与D签定的木工劳务分包合同,其时至工程结束C和D均不知情),并要求C依B与D签定的木工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完成余下施工管理工作,并承诺完工后给予C适当的经济补助和退还保证金。
    其中工程进度款由A向B发放,B借支给C,C再直接发给操作工人工资,C接受B直接管理, A间接管理C。直至2014年10月木工完工,工人工资延迟至2014年农历年底腊月28日发放时,B拒不支付C的任何款项。
    二、相关法规:
    1.依据我国《建筑法》第24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依据我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4.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三、谁应该付我工资:
    D已退出,B借用了A的资质分包了A的劳务工程,再借用A的资质与D签定木工劳务分包合同。C直接参与了B的劳务分包工程中的木工施工管理相关工作, C与B和A并未签定木工劳务分包合同。所以,问题来了:
    1.B借用了A的资质分包了A的劳务工程,再借用A的资质与D签定木工劳务分包合同,B的所有工程施工合同行为是否无效?
    2.同理,B与D或与任何自然人所签定的再分包合同是否也应为无效?
    3.即然D已退出该工程所有事务,C与A和B之间也未签定任何形式的合同,C与A和B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4.虽然A为间直接管理C,又因为A才是合法承包商,C的劳动报酬是否应向A索要?而并非向B索要?
    5.C所交保证金应由A归还还是B归还?
    6.如果确认劳动关系?
    7.如果劳动关系不能认定,应该如何提出诉求?
    谢谢!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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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8-06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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