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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劳动法,在线等

江苏-南京 08-19 09:55  悬赏 0  发布者:nuojiy…… 给我留言  回答:(0)
单位属性:
单位分为A/B/C三个
A单位:南京市########管理处经营总公司
B单位:南京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C单位:南京市########管理处(事业单位),A/B单位都属于其管理
A单位性质就是集体,B单位由C派遣人员组成,性质为国有企业



本人情况:
本人于2006年与A单位签署劳动合同(集体编制非事业),自签订劳动合同起就被C单位安排进入B单位工作至今,中途在2010年与A单位续签5年至今在岗。
本人确系与A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B单位工作是由C单位安排。



每月工资收入分为两部分(两个银行卡):
A单位平均每月发放800-900块左右(工资条至今没有看见过,八九百块工资低于南京最低标准)
B单位平均每月发放3000左右(期间最低2500,最高达7000,工资条也没见过)
每月工资总和4000-4500左右



社保缴纳情况:
经查询后得知,本人社保缴纳单位为A,缴纳基数是按照南京市最低标准缴纳,这里本人就有了疑惑.
A单位每月发放的工资确实已低于最低标准,但是本人每月到手工资总和要超出最低标准啊,本人是不是缴纳社保的工资基数就算与B单位没有关系?如果算与B单位有关系,那A单位是否属于未按实际工资足额缴纳?能否补缴?如果可以补缴,那应由A单位还是B单位补缴?

比较混乱,但实际情况如此,不知道您能否看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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