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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需要缴税么?

 08-22 21:21  悬赏 25  发布者:sxn_ii……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大连 回答:(3)
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在公司工作5个月,8月21日离职,公司给我支付2倍的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以及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各3000,共计6000元,另外我3月份工资和6、7月份工资均少发,在这次离职时公司一同给我补发,再加上8月份的工资一共是4058,这6000元与4058元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么?(我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85%工资,工资标准是3000,另外有300绩效,人事告诉我需要交纳将近1000元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补充:
另外我在公司的五个月中加班11天,我们公司双休时间是避开周六和周日的,这11天的加班工资公司以每月有300的绩效作为加班补偿合理么?我已与公司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由于不懂劳动法,我有权追讨这11天的加班工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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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8月23日 08时49分
是不需要纳税的,你可以要求加班工资,但要举证加班的存在,因为数额太少,请律师是非常不经济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8-22 21:27
不需要。。。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 119425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8-22 22:10
补偿金不需要纳税。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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