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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社会保险补缴费
05-22 19:33 悬赏 5 发布者:ZSY199…… 给我留言 地区:天津-天津 回答:(4)
公司一员工自2008年8月进入公司至2011年4月一直未提供原社保关系(员工本人原因找不到原存放机构),公司一直无法为其办理社保关系,2011年4月在公司社保负责人的再三催促下才找回原社保关系。现在该员工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纳2010年起至2011年4月的(企业承担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2008年08月至2009年12月员工主动放弃全部社保费用。此要求是否合理?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补缴责任?公司如何处理无后患?不违法?急求帮助!公司社保经办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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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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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05月22日 20时50分
公司有义务为原告缴纳在职期间社会保险(企业承担部分)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接受建议,谢谢!
其它答案
-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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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5-22 21:47
补缴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现在即便与员工私下达成协议不缴纳2008年8月-2009年12月的保险,该协议也应无效,为了避免企业以后惹麻烦,最好还是为其补缴。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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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5-22 21:51
同意祝律师观点
但是还是不麻烦为好
但是还是不麻烦为好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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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5-22 22:45
不合理,需要补交保险的企业承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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