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劳动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郭永康  吴健弘  申维丰  陈皓元  李仁红  
已解决问题

劳动纠纷的咨询

 09-17 14:10  悬赏 0  发布者:hejiyu…… 给我留言 地区:福建-福州 回答:(10)
试用期期间公司将我辞退,不给补偿费用,因此我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接到我的劳动仲裁后,申请了反仲裁,理由是我给公司资料里面的入学时间不对,本人实际与2007年9月至2009年6月在厦门海洋学院学习,由于疏忽勿写为2006年9月至2009年9月。公司以此为理由说我以欺诈方式取得劳动合同,申请仲裁劳动合同无效,并且要求我返还公司2个月的试用期薪水,最后一个月的试用期薪水也扣压下来不发给我。
请问我一时疏忽将入学时间写错,是否构成欺诈?公司是否需要赔偿试用期违规辞退的补偿?
问题补充:
本人实际与2007年9月至2009年6月在厦门海洋学院学习,由于疏忽勿写为2006年9月至2009年6月。学校名称,学历层次和专业名称都是对的。另外公司的招聘要求上面对入学时间,学习时间等均未作任何要求。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9月17日 15时12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关于是否存在欺诈的问题,本律师认为并未构成欺诈。您是由于自己的笔误将时间写错,而并非存在隐瞒事实或者虚构事实的情形,因此,您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其次,关于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用人单位是否制定并告知您关于试用期不符合的具体情形,如果未告知或者未制定,那么用人单位是不能擅自解除试用期劳动关系。
    再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您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欺诈,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上所述。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我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我的补充: 2015-09-17 15:15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违法。
(1)录用条件明确。试用期是企业和员工方相互了解、相互接触的过程,实务中企业会设置录用条件以作为是否正式录用员工的标准。因此明确录用条件是试用期解除的首要条件。录用条件可以通过录用条件通知书、录用函、录用条款等方式予以明确,并经职工签字确认。
(2)不符合录用条件考核。录用条件明确之后,企业应当围绕录用条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如考核结果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可以予以解除。
(3)试用期内解除。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企业必须在试用期作出解除行为,并将解除的书面文件送达职工。如超过试用期,则不能使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
(4)举证责任。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举证责任在企业一方,企业应当注意保留与员工工作表现以及评估相关的证据,例如考评表格、与员工工作表现有关的电子邮件、员工签字确认的工作任务书等。
我的补充: 2015-09-17 15:20
针对您的补充情况,我做如下回答:
公司的招聘要求上面对入学时间,学习时间等均未作任何要求,且您提交的简历对于公司招录并不产生严重或实质影响,再者您本身并无欺诈行为。所以,用人单位的上述主张是不成立的,您不必过于担心。因此,您积极应诉,并主张对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对方未在您入职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您可以主张自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满意,还望您能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我的补充: 2015-09-17 15:22
用人单位的主张不成立,且您在用人单位已经付出劳动,理应得到相应的报酬,故用人单位要求您退还试用期的工资理由不成立,仲裁委也不会支持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很感谢所有律师们的回答,但是只能选一个满意答案,凌律师在QQ提供了更多的详细作答,再次感谢回答的律师们。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9-17 14:29
你不构成构成欺诈。
公司属于违法辞退,应该给予你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回复时间: 2015-09-17 14:37
你好!
首先,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其次,根据你的所述,你不是故意行为,不构成欺诈。
最后,公司的反仲裁申请理由不成立,公司应给予你试用期劳动报酬。
希望我的解答你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或微信联系。
回复时间: 2015-09-17 14:55
不构成欺诈
回复时间: 2015-09-17 15:18
你好,根据你的情况分析如下:
    一、你与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已经在公司开始工作,你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二、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后,无权单方面无正当理由辞退你,否则构成违法应当承担违约解除的法律责任。
    三、在入职时你填写的入学时间不对,并不是因为你故意填写错误,系因错误或疏忽造成并且你有持有的合法毕业证,完全能够证明你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并不因为日期问题导致公司发生认识错误而录用你。
    四、因你在公司上班付出了劳动,应该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公司要求你退还工资的要求无理无据。
综上,公司仲裁要求你退还工资的要求不会得到支持,你的仲裁请求能够得到仲裁支持,并可以增加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扣押的工资,除非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辞退你符合法律的规定。
    (对我的回答满意敬请采纳为最佳答案。若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追问或直接联系。)
我的补充: 2015-09-17 15:26
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仲裁时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回复时间: 2015-09-17 15:22
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在试用期,那肯定是不到六个月了,经济补偿为半个月工资,最后赔偿金的数额就是一个月的工资。
回复时间: 2015-09-17 15:24
你好,针对你的问题分析如下:
    1、你实际的学习经历与提交给公司的学习经历不相符,公司以此为理由辞退你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本案中,你提交的学习经历虽然有错误,但是这不影响你的学历和专业的真实性,而且公司招聘对于入学时间没有作出具体要求,所以,你提交的学习经历存在错误,不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2、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现在你有两种选择,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你继续在公司上班。二是你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并支付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4051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9-17 15:41
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很难被认定为合法。
回复时间: 2015-09-17 16:32
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公司的反仲裁是不会获得支持的。另外,你付出了劳动,一定可以得到报酬,公司无辜辞退你,则应当向你做出赔偿。

大胆地应诉吧,不要怕,你会胜利的!
回复时间: 2015-09-17 17:11
根据你的描述,不构成欺诈;需要赔偿违法辞退的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河北保定
浙江杭州
福建厦门
河南郑州
黑龙江哈尔滨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四川成都
四川成都
最新回复律师
陕西 西安
人气:583091
河北 保定
人气:287458
浙江 杭州
人气:442754
福建 厦门
人气:123813
河南 郑州
人气:2879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