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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起诉劳动纠纷

广东-广州 10-28 22:18  悬赏 20  发布者:180273…… 给我留言  回答:(0)
律师您好:
    我于15年3月16日入职“广州佳骏钢铁有限公司”,月薪2.5万元。6月30日被无理由辞退。期间未签订合同,未购买社保。
    对方以“佳骏”名义招聘入职,实际以“广东优钢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注册,无公章)名义运作公司。且以“优钢”名义任命我职务,出具工资条及相应文件。管理十分混乱,两任人事经理先后入职不到一个月就离职,未给员工建档,提供工牌、工作证,也未要求员工打卡。
    我于8月11日向荔湾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提供了如下证据:
    1,无单位抬头的发文传阅登记表一张,多位中高层签名,显示领导签阅为罗XX。
    2,7月3日电话录音资料一份。
    (仲裁认为罗XX非佳骏公司法人和股东,且未到庭参加庭审,对罗XX与佳骏之间的关系无法查证,且传阅登记表和录音中也没有佳骏的相关信息,故此对两份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3,网银转账记录一份(网银截图复印件,非银行打印)显示付款人为“佳骏”法定代表。(仲裁认为不足以认定我是佳骏公司员工,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依据。)
    4,5月工资单及6月离职员工工资单1张,单位名称为“广东优钢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5,任命书一张,显示单位名称为“广东优钢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公章。
   (仲裁认为单位名称非佳骏,且无公章,对4、5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6,部分QQ聊天记录一份。
    7,录取邀约函、面试邀约函各一张(电子邮件打印)显示单位名称为“广州佳骏钢铁有限公司”。
    (仲裁认为,6、7为电子证据,具有不固定依附特定载体,易修改,易伪造特点,我作为提供方应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未对该通过互联网取得电子证据的过程进行公证,又未举证证明通过公用网络对电子证据可进行随机读取,无法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8,罗XX名片一张。(仲裁认为名片未加盖公章,且易伪造,无法确定真实性)
    对方律师未提交任何证据。认为电子证据容易伪造,全部不予以确认。对任命书没有异议,但认为该任命书反应我是优钢在线,而非佳骏公司员工。提出罗志毅也非佳骏的股东和总经理、投资人。
    10月16日收到仲裁裁决书,荔湾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我的申请。
    现在我决定起诉,请问,此案胜诉几率如何,以及您的收费情况如何。
    盼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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