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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

山东-青岛 07-04 18:18  悬赏 20  发布者:王鑫辉 给我留言  回答:(1)
事情是这样的: 我在村东有块合法商业用地占地大概三亩,现已建起门头房正常往外出租,就在院内有

一根东西走向的公用电,有7户左右的人在使用,此电线属380V的动力电,就在去年的11月份,被当事人

薛某某恶意掐断我家的电源,第二天我去找薛某某过来接,就在接的过程中,他由于自带的保险带断裂

从电线杆上摔下,导致下体瘫痪(一级残疾),现在他以务帮工的名义起诉我,一审已经判决我赔偿薛

某某10万余元,此审判我觉得过于草率,里面含有诸多问题。1:此电应属国家,他私自维修,收费1.3元

/度(国家标准0.8元/度)。2:他没有电工证(维修动力电必须专业电工)
    一审败诉的原因就是现在无法证明是他给我家把电线恶意切断的,还有的是现在我正在寻找证人证

明此电是公用电,试图追加电力公司,如果电力公司出面,如果说是委托薛某某掌管此电,那我就构不

成义务帮工了是吧?电力公司如果说没有委任薛某某掌管此电,义务帮工成立,那么电力公司是否也得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是我二审计划做得,请问律师你有何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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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7-05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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