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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咨询

 11-10 18:13  悬赏 0  发布者:梁成儒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1)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30天期间公司要求员工离职,属于违法行为吗?公司是否需要赔偿员工经济损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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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11月10日 18时15分
不违法,单位收到申请后不一定要等你过了三十天。
追问:

用人单位在员工提出之时便可批准离职结算?属于合法行为?但是我跟公司协议了到期再走的

回答:

合法。提前三十天是给劳动者的义务,而在什么时候决定批准,在三十天内是单位的权利。如果有明确的协议,按约定走。

追问:

好的,我明白了。按照您的意思,只要提交了辞职申请书,公司随时可以解雇,而且是合法的,我可以这么理解吗?

回答:

是的,但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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