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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职业病的职业病,合同到期怎么和公司谈?

 11-23 22:27  悬赏 0  发布者:xiayan……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无锡 回答:(7)
我09年底进公司(公司是外资,我是一名操作工),就在前几个月检查出腰椎间盘突出(车间里有这个情况的人不少)所以基本上可以肯定是工作强度过高的原因造成的。但是腰椎间盘突出好像又不在职业病的范畴内。到今年12月31号,我的合同就要到期了,我本想留在原来的岗位,但公司要裁员现在只给我们两个选择
1、调离原岗位去更累的车间(我的腰基本上是不可能适应的)
2、采用n+1方式赔偿。
我觉得第一条基本上只是一个借口罢了,目的还是要我们自己走。所以我决定离开,但问题就随之而来了。
问题一、如果我选择走,腰伤是否可以和他谈?如果可以赔偿是否有标准?
       二、如果公司一定要我出示职业病报告。以此为借口,我该怎么谈?
       三、如果我工作到12月31号(已经是年底了),我是否可以索要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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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11月23日 23时45分
你好
    1、腰伤不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的职业病,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因为腰伤虽然也属于因为劳动而产生的疾病,但是在现实中,司机绝大部分都会有腰椎病,公司文员绝大部分会有颈椎病,工地、搬卸工等重体力劳动者绝大部分会有腰肌劳损等疾病。如果因为工作强度高而导致的腰椎间盘突出也属于职业病的话,那么中国几百万的司机、几千万的文员、上亿的体力劳动者都可以要求赔偿,恐怕保险基金会赔死,这与工伤保险基金设立的目的相悖。
    2、所以没有职业病的鉴定报告,是没有办法得到赔偿的。
    3、关于年终奖,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奖金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既然你提供了劳动,那么奖金就应当足额发放。所以,你要求年终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4、所以,如果公司现在进行裁员,你应当关注公司是否走了法律规定的流程,如果公司走了正常的流程,那么裁员就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公司没有走法律规定的流程,单方进行裁员,那么裁员就是非法的,公司非法裁员就属于非法解除合同,那么你可以要求公司对你进行双倍赔偿,也就是按照2n计算经济补偿金。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如有疑问,可以追问,继续为你解答。
我的补充: 2015-11-24 10:32
附相应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如有疑问,可以追问,继续为你解答。
我的补充: 2015-11-24 22:10
公司有工会,但公司并没有正式的文件通知我们裁员,据我了解这次裁员的人数是超过20个的,因为光我们车间这一次就有10个人合同是12月31号到期。听说我们车间有一个请长病假的同事,也是合同到期,公司不愿意和他签合同,他就以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为由要求公司多赔偿他一个

公司没有正式的文件通知全体,估计也没有向劳动部门报告,那么公司单方所做的裁员决定就是违法的,属于违法解除合同,你可以要求2n的经济补偿金。
我的补充: 2015-11-24 22:38
公司有工会,但公司并没有正式的文件通知我们裁员,据我了解这次裁员的人数是超过20个的,因为光我们车间这一次就有10个人合同是12月31号到期。 之前我们车间有一个请长病假的同事,也是合同到期,公司不愿意和他签合同,他就以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为由要求公司多赔偿他一个月工资,最后公司给他续签了。 我就想说我是否可以抓住这一点和公司谈,但又有人反驳我说,这个同事签合同时公司还有没n+1这个说法,n+1的1就是多赔偿给我的一个月工资,公司就可以不用通知我了。这样的说法是否合理合法? 补充一点。我可以很确定,公司不可能也不敢提前告知我们员工要裁员。因为这样,会直接影响员工在接下来的一个月的工作态度。~抱着反正没几天就要走的心态去消极工作,甚至故意出错导致客户抱怨~那么公司赔偿是很重的,公司损失会更大。 综上所述,我想问我们公司是否有不合法的做法? 关键是公司忌惮的是什么?我有什么筹码和他谈?

你所说的n+1中的1指的应当是代赔偿金,相当于提前一个月辞退员工,预支员工一个月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但是需要注意,公司主动解除合同是有前提的,本案中,你不符合解除的情形,公司无权提前支付你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
现在公司最大的不合理的做法就是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员,没按照程序通知员工,那么公司裁员就是违法的,公司违法裁员按照规定是要双倍赔偿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你可以依据这个跟公司谈,不同意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双倍赔偿,你可以选择一种。
追问:

如果公司不承认在裁员怎么办?

追问:

他可以说:我给你签合同的只是要调岗而已,

追问:

你要选择走,是你自己选的不算裁员。我该怎么反驳他?

回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所以,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果公司给你调岗,属于更改合同,需要经过你的书面同意,不经过你同意,你可以拒绝调岗,并有权要求公司恢复原岗位。

追问:

倪律师,我看了下合同,里面有两条好像对我很不利。1、合同上我签的是cbsc(公司简称)

追问:

1、合同上我签的是cbsc(公司简称)操作工,不是Ds(我的车间)

追问:

2、合同里面,有关于岗位调动必须服从的一条

追问:

如果他拿合同说事我是不是很不利?

回答:

法律明文规定了岗位调整要经过员工书面同意,合同上“岗位调动必须服从”这条与法律相违背,属于无效条款。
对于操作工内部调整,我认为车间更换了,工作内容自然发生了变更,这属于岗位调动的范畴,公司单方调岗仍不合法,引用最高法院肖峰法官的观点“企业应对其调岗行为举证说明其具有"充分合理性"”,如果企业不能证明调岗是必要的,从这个角度,岗位的调整也是不合法的。

追问:

如果公司等我合同到期了呢?

回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所以,如果劳动合同到期,除非你不同意继续在这里工作,否则公司如果不同意同你续约,那么公司还是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还是侧重保护劳动者利益的。

追问:

“劳动合同到期,法律没有规定公司是否应当提前30天通知,因此公司只要在到期前通知员工,公司愿意或不愿意续签订劳动合同就行了,即使没有提前30天,也不用支付该补偿。”这样的说法对吗?

回答:

肯定不对,你可以这样理解,公司负有续订合同的义务,如果公司不续订合同,那么公司就要支付经济补偿,不论是否提前三十天通知。

追问:

倪律师,我的情况呢你基本也应该了解了。我就讲一下,一个前天刚走的同事和公司大概的谈话内容。首先我和他都是合同要到期了,公司给出两个条件上面说过1、调岗2、n+1赔偿但没有年终奖。

追问:

如果我去谈,我想留在原来岗位继续签合同,还有可能吗?

回答:

这个要看公司的态度了,如果公司宁愿支付违约金也不续签合同,作为劳动者也不可能强迫公司续签。但是无论如何,年终奖是应当支付的,因为这是工资的一部分,公司不能克扣。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倪律师的帮助。。。很有耐心的一名律师。。。我推荐大家有问题可以联系他。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1-24 07:23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问题一、如果我选择走,腰伤是否可以和他谈?如果可以赔偿是否有标准?
   答: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经查,腰椎间盘突出并非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项下的范围,因此,不能因此主张工伤。您要求以腰伤进行赔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很难得到认可和支持。
   二、如果公司一定要我出示职业病报告。以此为借口,我该怎么谈?
   答:如果没有职业病报告,对方不予认可,即使您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也不会得到认可与支持的,中肯建议。
   三、如果我工作到12月31号(已经是年底了),我是否可以索要年终奖?
   答: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年底离职了,是否该得到年终奖。奖金,作为基本工资的补充,在整个工资结构中属于次要或从属地位。奖金的发放方式、标准、考核及对象都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从这个角度看,企业掌握着奖金方法的主动权。而从另一角度来看,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奖金又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奖金也是工资,企业不得无故扣发。因此,您可以主张要求发放年终奖。
   四、到今年12月31号,我的合同就要到期了,我本想留在原来的岗位,但公司要裁员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裁员,必须符合上述规定且需要履行一定程序,否则对方裁员就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您可以主张2n的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裁员合法,那么也需要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
     再者,如果您同意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需要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总之,本案中,建议您跟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您不要主动辞职,这样对您没有任何补偿或者赔偿。如果最终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您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准备以下资料:1、劳动仲裁申请书;2、劳动合同;3、社保缴纳记录;4、工资支付凭证;5、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回复时间: 2015-11-24 11:34
1、选择辞职,可以和公司谈腰伤,但是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2、你的腰伤你也知道不是工伤,你只能协商的谈恳请的谈。3、可以索要年终奖,如果公司都有年终奖,必须也给你,不给就告他们。
回复时间: 2015-11-24 14:34
腰椎间盘突出是可以申请工伤鉴定的,如果鉴定构成级别可以要求赔偿。
回复时间: 2015-11-24 21:29
腰伤不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的职业病,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因为腰伤虽然也属于因为劳动而产生的疾病,但是在现实中,司机绝大部分都会有腰椎病,公司文员绝大部分会有颈椎病,工地、搬卸工等重体力劳动者绝大部分会有腰肌劳损等疾病。如果因为工作强度高而导致的腰椎间盘突出也属于职业病的话,那么中国几百万的司机、几千万的文员、上亿的体力劳动者都可以要求赔偿,恐怕保险基金会赔死,这与工伤保险基金设立的目的相悖。
    2、所以没有职业病的鉴定报告,是没有办法得到赔偿的。
    3、关于年终奖,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奖金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既然你提供了劳动,那么奖金就应当足额发放。所以,你要求年终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4、所以,如果公司现在进行裁员,你应当关注公司是否走了法律规定的流程,如果公司走了正常的流程,那么裁员就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公司没有走法律规定的流程,单方进行裁员,那么裁员就是非法的,公司非法裁员就属于非法解除合同,那么你可以要求公司对你进行双倍赔偿,也就是按照2n计算经济补偿金。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如有疑问,可以追问,继续为你解答。
回复时间: 2015-11-25 14:06
一、腰伤当然是可以谈,补偿没有标准。
       
二、是否职业病,需要鉴定。并不是车间里有这个情况的人不少,就是职业病。
       
三、年终奖不是法律规定必须发放的,并不是你工作到12月31号,公司就应该给你年终奖。

一句话,在无法证明腰椎间盘突出是职业病的情况下,你的补偿、赔偿及年终奖都无法律依据。
回复时间: 2015-11-25 20:04
腰椎间盘突出是可以申请工伤鉴定的,如果鉴定构成级别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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