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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支付问题?

贵州-贵阳 12-10 10:15  悬赏 0  发布者:viqddw……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2014年11份单位转让一家个体工商户,在我转让前该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我转让后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我延用转让前(原法人的营业)经营了近半年,现有一位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未签订劳动须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这11个月包括原法人经营时的时间2个月和我转让后未变更营业执照(延用转让前营业执照)时间6个月以及变更营业执照后的3个月,请问我能不能以我正式变更营业执照后的时间支付双倍工资来进行辩护?对方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和第106条规定:民法44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民法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件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以上两条规定,企业涉及转让后未到工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的义务,属企业重要事项变更内容,而企业未到工商部门变更导致目前本人申请双倍工资受到损害的属企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应该由转让后的公司进行理赔来进行辩护呢?请各位律师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在此我感激不尽。 同时民法44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有没有司法解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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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2-10 10:22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就是要承担双倍工资的
追问:

谢谢毕律师的回复,关键现在是我转让后一直延用原法人的营业执照,员工只起诉我未起诉原法人,我的营业执照涉及双倍工资只有3个月,以前有一段时间虽然是我转让后在经营,但法定的营业执照不是我的,应该由原法人承担赔偿责任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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