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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劳动纠纷

上海-徐汇区 08-01 20:28  悬赏 0  发布者:称心如意 给我留言  回答:(5)
2010年8月1日签劳动合同到2010年12月31,期间未帮我交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然后今年又签了2011年1月1日-2011月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一直至今都未交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结果现在公司明显是在大规模裁员,发现我不好讲话,让我调换岗位,我不同意,结果今天8月1日去上班打卡签到,发现没有上班的本人姓名了。劳动合同都是只有1份在公司处,本人没有合同。现在我想问下,我这个情况,应该如果处理,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请尊敬的律师帮助。谢谢。
问题补充:
我是个保安。在一个小区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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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01 21:33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一共2个月的工资及补缴保险
回复时间: 2011-08-01 22:02
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1-08-01 22:18
继续上班,公司如果辞退你,你可以依法维权。
回复时间: 2011-08-01 23:09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回复时间: 2011-08-02 10:31
你好:
    从你讲述的情形来看,单位有明显的裁员意向,而你恐位列其中,莫如主动辞职,理由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从你讲述看,一你没有劳动合同,二没有保险,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没有,因此,需要搜集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保安服、工作证、同事证言、小区居民证言、上班打卡记录、工资条等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第46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从你工作的年限看,如果在2011年8月1日以后辞职,可以要求相当于一个半月的工资,如果在2011年8月1日前辞职可以要求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外,还可以要求单位补交保险。
    在申请仲裁时,可以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以此迫使单位拿出劳动合同,如此,将直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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