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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劳动合同怎么理解?

甘肃-定西 08-07 13:50  悬赏 0  发布者:753124……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现在请教一下,我2007年8月1日与单位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8月1日起2009年7月31日止),2009年8月1日又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8月1日起2010年7月31日止)。2010年4月18日与我终止劳动合同(赔偿是按照签订三年劳动合同每年一个月工资,共赔偿三个月工资,养老保险是交到2010年4月份)。我现在想问的是,2007年8月1日至2010年4月18日合同终止,共签订两次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那么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这19个月算不算是签订了一次合同,如果算是的话,是不是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18日这之间,我与单位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如果不是,是否可以认定这19个月单位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是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每月二倍的工资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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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07 17:58
1、不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已经生效的并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可以直接适用。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要重新签订。
2、可就你咨询的问题提供详细的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以便你诉讼或协商使用。需要可来电详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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