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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班费问题的咨询

天津-塘沽区 09-05 20:44  悬赏 0  发布者:灵灵鼠 给我留言  回答:(5)
你好 我是塘沽的一名保安 我想咨询下 我们的工资底薪是960每月,工作时间为每天12小时,周六周天法定假日节假日不休息 平时加班费为每小时五块五,法定假日加班费了每天100元。 我想问下 这样的加班费合理吗 ? 不合理的话我应该怎么维权。谢谢。
问题补充:
这种加班费的算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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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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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9-05 20:48
可以到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解决。
回复时间: 2011-09-06 06:52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回复时间: 2011-09-05 21:12
要看下你当地的最低工资是多少?然后平常加班按150%算,周六周日按200%,法定假日按300%。
回复时间: 2011-09-06 10:56
到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解决。
回复时间: 2011-09-07 11:44
不合理,不合法。
上班时间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超出部分是加班,你可以要求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请参照《劳动法》规定的办法计算: 
1、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2、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3、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4、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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