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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建筑施工企业)

辽宁-沈阳 03-06 22:15  悬赏 0  发布者:zhaoda…… 给我留言  回答:(5)
2015年08月10日进入某某建筑公司某项目部工作;该月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20日,期限为三年。3个月后(试用期)申请转正时,未通过转正。但未告知本人,而是继续为项目服务至2016年2月底(过年期间冬休期为1个月),项目经理口头告知转正未通过。2016年3月初已经办理了项目上的工作交接,并填写了离职申请表,项目经理已签字,本人无签字栏(仅填写申请离职原因),该表未上交公司领导签字。请问1:本人是否可要求工资结算至3月底?;问2:可否申请1个月的经济赔偿?问3:每月工资支付以什么为准(合同签订的标准、口头谈的标准、实际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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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 1193956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3-06 23:40
1、可以。
2、可以。
3、合同的约定。
回复时间: 2016-03-07 09:13
1、2均可以,工资约定数额
回复时间: 2016-03-07 09:28
1、可以。
2、可以。
3、合同的约定。
回复时间: 2016-03-07 10:40
1、可以。
2、可以。
3、合同的约定。
回复时间: 2016-03-07 13:00
你签的表风险非常高,建议与律师约谈再做决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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