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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劳动者,在一家私企公司上班。自2014年,7,31日至2016年2,7日任职于该企业

广东-揭阳 03-07 21:36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一名劳动者,在一家私企公司上班。自2014年,7,31日至2016年2,7日任职于该企业,在2014—2015劳动合同满期后,无在通知我续签合同也没有向我提出解除合同。在2014—2015年期间,该公司有拖延工资发放的行为。本人于2016年2,7号只接收到电话短信通知的辞退消息。其间也没有提前通告,共有16名劳动者同时被辞退。按公司该制度,规定上班无犯错误,过失。公司也对此无议。在2016年1月1日开员工大会提出改革,改制。会议上也没有提出裁员。对此行为。我本人无法接受。16名劳动者中其中部分人是家庭主要劳动力。我们该以什么条约来申诉我们的补偿?这个情况可以仲裁申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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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3-08 20:02
本人于2016年2,7号只接收到电话短信通知的辞退消息,可以要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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