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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案

浙江-温州 10-13 17:48  悬赏 0  发布者:CGZ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从2002年6月份应聘进入A公司和B合股用A公司名称,独立管理·生产·销售及核算的分厂工作。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0日和A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2005年A公司退出股份,B成立了新公司,我一直在B公司工作到2011年5月份。后因没有续签劳动合同,2010年公司领导变动,使我的职务·工资·资金及工作岗位没有保障,我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于2011年5月27日被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请问咨询律师:
1·我在A公司和B分厂签订三年合同,在B公司是否有效?
2·我要求B公司支付二倍工资赔偿是否合理?
3·二倍工资赔偿,按哪年起计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13 18:00
二倍赔偿没有依据。
追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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