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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安徽-宣城 11-11 19:52  悬赏 30  发布者:tgq211……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2011年8月21日在宣城柏桩物业上班做次序维护员本年10月27日公司让我写转正审请.后来我写了审请。公司与我签定合同.在合同附加条框里写了:工作时间按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我个人在下面加了两条.公司说不可以加.要干就干.不干就走人.加是不可能的。 本人邮箱tgq2116703@163.com  本人QQ是317016300
问题补充:
我加的两条是:1.乙方有权拒绝有薪水或无薪水的加班
2.乙方有权拒绝不合理的要求
我加了之后他们说不可以加.我指合同中不是有双方协商可以增加条款和附页的吗?他们说那只是个形式。我说:那我来的时候也没和我签合同.现在试用期过了签合同了又说不可以加条款.公司举办活动也没加班费.中秋.国庆加班就双倍.训练加班还算义务.我晕.发工资也没个工资条.查工资说考勤做好到电脑自动就把工资算好的.那工资怎么还有发错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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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1-11 20:17
答:个别条款可以协商,按照已经达成共识的条款履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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