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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江苏-徐州 11-26 19:04  悬赏 10  发布者:虹光 给我留言  回答:(1)
律师你好!我有个问题向您请教一下。我在徐州市一个单位聘用了近10年(2001、4月-2009、12月31日)始终没有给我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我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我双倍的工资和经济赔偿吗?
问题补充:
劳动纠纷诉讼时效期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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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10 14:55
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接触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法相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的申请失效为一年。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纠纷诉讼时效的规定是这样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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