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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

北京-海淀区 07-30 13:19  悬赏 25  发布者:Angel7……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2015.6.25开始休保胎假(有三甲医院假条,已交公司)2016.2.18生宝宝开始休产假,2016.6.9回公司报道(公司只给了113天产假)。其中2015.12.17往后15天报的晚婚假和年假,假期结束继续交的假条,直到产假开始。请问我的病假工资该如何计算?是按六个月以内算前面的病假工资,还是按超过六个月病假算工资?该如何计算?(我是2008.6.26入职本公司,也是合同的签订日期)按照北京市98+30+15(我是剖腹产,还是高龄产妇)公司欠我的30天假可以要吗?该如何申诉?
问题补充:
还有我想问的就是这六个月的界定!在未满六个月时我有申请我未休的年假和晚婚假共十五天,之后的1月1日到2月17又继续休息了48天2月18号我生的宝宝。我想请问6.25--12.16这期间是不是应该按90%给,还是只能全部假期一起按60%算?法定的十一,春节可以减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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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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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7-30 16:06
你好,病假的话,各地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不一样。制定病假工资发放的具体标准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单位应当在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进行规定。如果单位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则适用国家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工作6个月内的,支付的是病假工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工作6个月以上的,支付的是疾病救济费。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6个月以内者,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追问:

谢谢,我想问的就是这六个月的界定!在未满六个月时我有申请我未休的年假和晚婚假共十五天,之后的1月1日到2月17又继续休息了48天2月18号我生的宝宝。我想请问6.25--12.16这期间是不是应该按90%给,还是只能全部假期一起按60%算?法定的十一,春节可以减去吗?

回复时间: 2016-07-30 13:19
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

我可以仲裁的依据呢?公司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金60%给的工资,合法吗?我的婚假年假天数前的工资是否应该按我工资的90%给呢?

回复时间: 2016-07-30 13:20
您好,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

我可以仲裁的依据呢?公司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金60%给的工资,合法吗?我的婚假年假天数前的工资是否应该按我工资的90%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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