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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资太低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02-27 22:04  悬赏 0  发布者:wuchan……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东莞 回答:(3)
因为“工资太低”已经涵盖企业未给员工购买社保,导致员工生病没钱看病导致员工觉得工资太低;企业每月都以培训费形式克扣劳动者工资导致劳动者的工资太低;企业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劳动岗位未按同工同酬发放工资导致劳动者的工资太低;企业罚员工款导致员工的工资太低;且有证据证明企业确实存在以上违法行为。劳动者以“工资太低”写辞职报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38条所规定的条款,理应给予经济补偿。
问题补充:
这完全符合劳动法38条:未及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的。克扣工资就属于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克扣工资了就必然导致工资太低。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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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2月28日 08时54分
如果低到达不到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要支付补偿的,反之无须支付补偿。
追问:

请说明理由,这完全符合劳动法38条:未及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的。克扣工资就属于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克扣工资了就必然导致工资太低。合情合理合法!

回答:

就你说的理由是对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28 08:38
不能取得经济补偿。
追问:

请说明理由,这完全符合劳动法38条:未及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的。克扣工资就属于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克扣工资了就必然导致工资太低。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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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2-28 08:41
可以无社保为由随时辞职并要求补社保经济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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