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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宁夏-石嘴山 09-08 09:56  悬赏 0  发布者:mgp198…… 给我留言  回答:(1)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企业负责招人的,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2016.4月中旬招了一名员工,当时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我们的工作是技术性岗位,刚来需要老员工带着走客户培训的,经过几个月的培训我们与他在2016.7.27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备案登记,本来准备2016.9.1开始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但在8.31号员工提出辞职,并且当天就已离职,并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就没有来上班,我想咨询一下,像这种如果他办理离职我们有没有什么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地方?有什么样的风险承担?需不需要给他补交前面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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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9-08 10:01
这是可以申请仲裁来维权的,并且到社保局进行办理的
追问:

他现在不解除合同,而且解除原因上面写的我们不交保险,这样离职对我们不利吧?还没来得及交他就离职了,也没有正常离职,现在他意思好像还要仲裁我们,要补保险,我们应该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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