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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位原因,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涉及赔付问题方面的咨询!

湖南-长沙 03-26 01:44  悬赏 5  发布者:Tina03……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在某银行工作,但性质是外包,也就是我和人力资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那个人力资源公司再和银行签约。签约期限为两年(2011年初~2013年初)。我于2011年1月中旬开始工作,于2012年3月底接到人力资源公司电话通知银行因自身政策原因不需要我这个岗位了,所以对我提出解聘,还要求我马上去办理离职手续。我想问的是,我这次遭解聘,但是不是我的过错,而是单位的原因,是应该有经济补偿金的。我工作了一年多,是不是应该补偿一个半月补偿金+因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离职而产生的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共计2个半月工资?是不是应该按平均工资算?平均公司是一年多来每个月加起来算的平均工资还是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人力资源公司的人要求我写离职申请,说是对我以后找工作好,这是不是不对,而是忽悠我?一旦我写了离职申请,就变成我主动离职,而没有赔偿?还想问的就是如果要办理离职手续,会要走个什么流程?是不是只有一个离职证明书?急等回复。。。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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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26 02:05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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