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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诉讼时限

 04-26 12:05  悬赏 0  发布者:johnli……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青岛 回答:(6)
职工与原单位签订合同93年-2003年。 98年的时候职工因病离职修养,后双方未经过任何联系。2012年职工发现原单位已于03年单方面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现职工认为按照《青岛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2000-2004年)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续签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无效。要求对03年至今的劳动关系予以确认。是否可行?现维权是否过诉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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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4月26日 12时44分
从理论上来说是应该可以的。
我的补充: 2012-04-26 12:45
这就是常说的“长期两不找”的劳动关系。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4-26 13:07
为了更好地为你解答,建议你致电或者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4-26 13:41
你好;如果有03年-08年继续工作的证据,可以申请确认。
回复时间: 2012-04-26 14:04
可以申请确认
回复时间: 2012-04-26 18:10
应当可以
回复时间: 2012-04-27 21:58
你好;如果有03年-08年继续工作的证据,可以申请确认。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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