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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江苏-淮安 05-01 14:40  悬赏 0  发布者:zhuoji……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2011年11月24日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以及

转正后的待遇。
      人事经理在劳动合同上附件了一个试用期考核条款:若我所在部门业绩自

我签订劳动合同起至2012年2月24日达不到45万,本合同自动解除。
      至2012年2月24日,我所在部门业绩这这段时间业绩并没有达到45万元。理

论上2012年2月24日合同已经无效了。公司也没有和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事项,

而且给我办了转正手续,我一直工作至今。
      试用期内我参加公司的转正培训,当时签了培训协议,入司1年内若是因我

个人原因离职,需要赔偿培训费用3000元;若是因为公司原因终止劳动合同,则

不需要赔偿。
    
请问:
      1、我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受法律保护?公司以后如果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由随便辞退我,而且没有任何赔偿,是否合法?
      2、按照我的想法,因公司原因导致我的合同终止,所以我不需要承担培训

费用3000元。在法律角度看,对吗?
      3、如果我以合同无效为由直接跳槽,给公司造成损失,是否应该赔偿?
      4、如果我现在和另外一家B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该B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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