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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无产者能在事业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吗?

广东 05-10 23:50  悬赏 0  发布者:吕理通 给我留言  回答:(0)
终审确认我(女)“1991年5月到‘中心’任保洁员,工作至2005年5月,工作长达14年,年龄已满56周岁......劳动关系成立。”判令“单位给予我办理退休手续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可是,被执行人说我是临时工,不是事业编制职工,没有财政拨款 ,不能在事业单位办理退休;还说判决不明确、本地没有先例等等为由,抗拒执行两个手续,至今长达4年半之久。执行员也有些认可,加上其他面子原因,所以不肯采取强制措施。中院纪检还强调说只有公务员才有退休,合同工是没有退休之说的。如果办理了,许多机关事业单位也有这种“临时工”,涉及面广,问题太大了。这个说法影响很坏,出于本位利益主义,致使有关单位都产生抵触思想,后来导致执行员、社保局、妇联、工会等于零都拿出老常规、旧观念来压我。我不服气。1、作出的判决是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司法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无权改变,都要遵从执行,更是执行员的神圣职责。2、劳动部的复函确定“在(所有)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劳动部309《意见》第二条和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制度改革意见》等也有明确规定。所以我有办理退休手续的同等权利。3、外地也有了很多同样情况的案例,律师的评论都认为是法律的进步和权利的改善。4、被执行人提起伸诉,法院支持不受理;说明该判决是合理合法的。5、时代在前进,法制在进步,办理退休已经不是公务员的专利。很多很多,不胜列举。我是弱势,不堪一压。但是,我握有判决书和法律的支持,我要抗争到底!恳请律师指点迷津。
  二、社保政策规定单位补办补缴社保费的责任一定要单位申请才能办理;但被执行人一直抗拒不给予申请办理,损害我数年领不到养老金。如果进一步维护权益,我要求被执行人补偿支付,应当如何进行?有法官说要重新提起诉讼(判决书没有提到双培赔偿的内容),我认为不对。如此我的维权就不完不了了,时间之长,成本之高,弱势维得起权吗?根据《民诉法》和《法释》都没有规定。不过“执行法”第四稿提到的是向执行法院申请。我该怎么办才能有效维权利,请律师赐教。谢谢!

(用人单位,被执行人、‘中心’是指市艺术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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