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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河南-新乡 03-12 19:31  悬赏 10  发布者:有急事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雇的工人在我这好好的发疯了,我应该负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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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3-12 19:51
1、治疗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就医路费及住院时的膳费由本人自理;
2、因病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医疗期间连续在三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每月发给其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连续医疗期间在三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但连续停工医疗期间以六个月为限,超过六个月者按残废退职待遇办理;
3、因病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而退职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如有其他经济来源可以维持生活,此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不予发给;
以上是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还未废除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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