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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以理由拖欠社保的问题

广西-桂林 05-17 19:32  悬赏 0  发布者:upiea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在桂林的一家公司工作了才不多1年了,我从2011年4月就在这家公司实习,在7月他们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然后10月又和我签了一次劳动合同,他说这次是正式合同,但是两份合同的条款是一样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和第二份劳动合同的区别就是,第二份合同把7-9月写成试用期了。但是合同上面都规定帮缴纳社会保险,但他们却并没有帮我缴纳。他们的理由是要签订正式合同半年才帮缴纳。但是现在都2012-5月了都没有帮我缴纳社会保险,同时现在我又写了辞职报告了。请问大家我有办法让单位帮我补回我该得的社会保险,同时我的两个合同哪个有效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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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17 21:56
社保现在是不允许补缴的。
回复时间: 2012-05-17 20:21
你第一份合同有效,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内。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交纳社保。
回复时间: 2012-05-17 22:28
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补偿。
回复时间: 2012-05-20 23:32
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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