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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滨路是我市的主要道路,而观海长廊则是汕头新八景之一,是我市的重要景区景点。为加强对海滨路及观海长廊的管理,使之整洁、有序、美观,充分发挥其景观、休憩的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一切单位和个人应该爱护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维护海滨路及观海长廊整洁、有序、美观。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责任区责任和义务。
三、严禁在海滨路及观海长廊实施下列行为:
(一)从事各种违法占道行为,包括戏棚、茶座、棋牌桌、设摊经营、兜售商品及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二)设置各种影响市容观瞻的物品,包括遮阳物(伞)、广告布条等乱吊挂、乱堆放违法行为。
(三)毁损花木、草地、雕塑、护栏等公共设施。
(四)乱倒垃圾、乱涂乱贴、乱吐痰、便溺等。
(五)从事卖淫、赌博、算命等。
(六)其他违法行为。
四、对上述违法行为,由公安、城管执法、环境保护、卫生等政府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
五、对阻碍执行公务、寻衅滋事、暴力抗法者,由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平区人民政府、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