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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5 生效日期: 2000-07-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就发[2000]12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1991)81号令)规定,现将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应当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单位招用人员申请书;
  2.单位介绍信;
  3.经办人员身份证;
  4.招聘合同书。

  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报单位答复,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的予以说明。

  三、单位办理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审批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四、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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