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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8 生效日期: 2002-11-2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内国保[2002]6号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委保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办保密委员会,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党组保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党委保密委员会: 
  为加强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完善的保密安全监管体系,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依据国家保密局《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现就做好我区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新建涉密计算机网络工程必须由经过保密工作部门资质认证,持有国家保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不简称《资质证书》)的系统集成商来承建。涉密系统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在工程建设初期,应签订保密协议,规定系统集成商应履行的保密义务。未经保密工作部门资质认证的任何单位和公司,不得承接涉密系统集成业务。 
  二、凡由未取得《资质证书》的系统集成商施工建设的涉密系统工程,保密工作部门不予审批,若发现泄密隐患,要追究建网责任人直至领导的责任。 
  三、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所配备的安全、防护设备必须是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并经权威机构认证的产品。 
  四、各地区、各部门建设的涉密网络在建设完毕准备投入运行时要经过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200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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