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劳保养发[2003]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6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3年8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业人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7%调整为8%。
二、个人缴费比例调整后,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基数记入个人帐户部分的比例调整为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