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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13 生效日期: 2003-01-13
发布部门: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发布文号: 鲁劳社[2003]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以下简称《决定》)以及劳动保障部等11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经认定,可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在2001年1月1日前符合进中心条件非本人原因未进中心仍未再就业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控股企业,下同)下岗职工; 
  2.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决定》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员以及被用人单位招收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程序。 
  1.准备再就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持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对大龄就业困难的要予以特别说明),向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统一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尚未设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暂向街道(乡镇)政府提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由街道(乡镇)政府统一报送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2.本设立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独立工矿区的下岗失业人员,持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下岗失业证明,通过企业或直接向户口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 
  3.中央、省属企业的下岗职工以及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持有关证明通过所在企业或主管部门向所在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其他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申办程序由各市确定。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的式样(见附件)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各市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实行微机管理。《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各市要统一印制《再就业扶持政策手册》,主要包括具体的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和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申办程序等内容。《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扶持政策手册》免费发放,工本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发放和使用的管理。要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时限承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租借《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或注销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政策扶持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应停发其享受的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二、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扶持 
  (五)各地规划、建设、城管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城市规划、建立商贸市场时,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适当安排经营场所。在整顿市容时,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配合基层管理部门妥善解决好已自谋职业下岗失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新办贸易市场要拿出不低于20%比例的摊位,优先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各地要创造条件,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明示办事程序,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创业培训服务。要简化审批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专门窗口,有关行政部门集中办公,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没有实行“一条龙”服务的地方,凡登记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时限分别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七)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八)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经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当地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按保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九)各地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认真清理,进一步明确免收的具体项目,向社会公布。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要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严禁各级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等行为。坚决纠正各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三、关于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的扶持 
  (十)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招用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比例核实后,出具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凭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符合《决定》中有关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含控股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可凭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和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规定及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十二)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持以下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4.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5.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审核后,出具《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企业凭审核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并核定社会保险补贴人数和应补额度。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由企业代扣代缴。 
  (十三)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招用的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向财政部门出具企业缴费证明,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将应补贴的社会保险费按季直接拨付给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具体拨付办法及相关管理,按国家和省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四、关于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 
  (十四)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时,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十五)建立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制度,提供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是指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就业岗位。凡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街道、社区要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重点帮助。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特长和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并与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密切配合,对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一定时间内,为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十六)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办法及相关管理按国家和省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0%。 
  五、关于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 
  (十七)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从2003年起,各地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要制定“一站式”服务标准和业务流程,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就业成功的,根据职业介绍机构推荐证明、被介绍人员的《下岗证》或《失业证》等下岗失业证明、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并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从再就业资金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八)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开展免费培训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其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率等情况进行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给予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及资金具体管理拨付办法,按国家和省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十九)各地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广泛收集信息,建立公开发布系统,逐步实现就业服务信息化,为各类求职者,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要在城市建立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在市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广域网,实现与辖区内主要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联网,并逐步做到与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信息共享。争取用2年左右时间将大中城市信息网络联接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有条件的可在社区设置信息查询终端。 
  六、关于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二十)要及时为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时,本人欠缴以及企业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按有关规定一次性予以补缴。用人单位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适应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方式多样化的需要,采取不同的接续方式,开设专门窗口,方便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要认真核对职工的缴费记录和个人缴费年限等基础数据,规范接续程序。对灵活形式就业人员和相对集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接续和缴费以及办理退休申报手续,其退休后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待遇,由退休前最后一个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下岗失业人员未再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留其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在下岗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由保管其档案的单位或部门代其办理退休申报手续,并由最后一个为其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变动情况。 
  (二十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向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包括如下内容: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存情况和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接续时应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同就业方式的参保方法和相关政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申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与联系方式等。 
  七、关于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 
  (二十二)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具体由各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凡在街道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机构的,一般称为劳动保障事务所,其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所需人员实行聘用制。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由财政安排。 
  (二十三)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职责和社区工作人员的任务: 
  1.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和下岗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2.办理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手续; 
  3.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组织实施社区就业项目; 
  4.动员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开展就业服务; 
  5.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在退休人员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6.指导帮助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7.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有关统计调查工作; 
  8.做好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掌握本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生活提供相关服务。 
  (二十四)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基础管理,制定工作标准,实行业绩考核,逐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要指导基层工作人员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解决实际问题。 
  八、关于依法加强用工管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十五)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要依法办理招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要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单位职工数量结构情况说明、拟使用实习生数量、来源以及相关资格证明等材料,报同级和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有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通知备案单位。用人单位要与学校或培训机构签订使用实习生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使用实习生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30%。 
  (二十六)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下岗职工,新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克扣和拖欠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不按规定使用实习生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要建立失业登记、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单位用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职业介绍机构的行为。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组织建设,在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普遍建立监察机构,配备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在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组织和企业聘请法律监督员。要按《决定》要求,保证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的工作经费。 
  (二十七)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按属地化原则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当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其认定、管理、服务和统计等工作由当地有关部门统一负责。中央、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也要切实负起责任,配合地方共同做好所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各地劳动保障、计划、经贸、监察、财政、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编制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再就业优惠证》样式。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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