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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是安全生产的主人一一论从业人员的安(3)
www.110.com 2010-07-19 13:22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义务

  《安全生产法》设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义务,主要有四项:

  (一)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从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业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权实施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必须服从。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正确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避免或者减轻作业和事故中的人身伤害。但由于一些从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认为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必要,往往不按规定佩带和使用或者不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由此引发事故。比如煤矿矿工下井作业时必须佩戴矿灯用于照明,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人必须佩戴安全带以防坠落等等。有的从业人员虽然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但由于不会或者没有正确使用而发生人身伤害的案例也很多。因此,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

  (三)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不同行业、不同生产经营单位、不同工种岗位和不同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具有不同的安全技术特性和要求。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性。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作业和使用高科技安全技术装备的特种从业人员,更需要具有系统的安全知识和熟练的安全生产技能,以及对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突发事故的预防、处理的能力和经验。要适应生产经营活动对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能力的的需要,必须对新招聘、转岗的从业人员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强制性的、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预防、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具有积极意义。

  (四)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许多生产安全事故是由于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后没有即使报告,以至延误了采取措施或者及时处理的时机。如果从业人员尽职尽责,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就能够避免事故发生或者降低事故损失。为此,《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防微杜渐,预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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