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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律罚则内容(3)
www.110.com 2010-07-22 16:13

  7、海关收集的物证等以原物、原件为原则,确有困难,可以拍摄、复制,但须妥善保管原物证。视听资料也应原始载体。

  8、海关行使查询权时,应出具“海关协查通知书”。

  9、除非危险品、鲜活品、易腐烂、失效、变质品,不得在法院作出判决或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前(3个月),不得处理;需要事先处理,则需要授权关长的同意。

  10、对于罚款1万以上、没收财物、暂停乃至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允许听证。

  11、对于情节复杂、重大违法的行政处罚,应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普通案件关长应当审查。

  12、对于走私而违反监管规定的,应按走私行为从重处罚,不对违反监管行为处罚。

  13、下列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走私刑罚或行政处罚后2年内又走私的

  违反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作出同一行为的

  14、对于应当罚没的货物、物品而又不便罚没的,可该追缴等值价款

  15、违法行为发生后,合并、分立、重组发生,海关以原法人、组织作为当事人;而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

  16、受处罚的当事人或其法人、主要负责人,在出境前必须交清罚款、违法所得,必须缴清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交清,必须具保;否则,组织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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