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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倒楼事件的法律关系分析
www.110.com 2010-07-14 17:50

  近日,上海一幢在建住宅楼倒塌,事发后出现了一串问题,房屋倒塌的业主有的要求退房,有的对继续还贷不理解,还有周围楼房的业主也想退房……那么他们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背景新闻

  6月27日清晨,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罗阳路口西侧,“莲花河畔景苑”小区一栋在建的13层住宅楼整体倒塌,造成1人死亡。事发后,该幢楼几乎所有的购房者都要求退房,而同一楼盘其他幢楼的购房者也纷纷提出退房要求。

  上海市政府在7月3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莲花河畔景苑”在建楼房倒塌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楼房北侧在短期内堆土高达10米,南侧正在开挖4.6米深的地下车库基坑,两侧压力差导致过大的水平力,超过了桩基的抗侧能力。在闵行区政府的牵头下,开发商与业主于7月4日举行了沟通会。

  房子倒了,每个月到期的房贷是不是可以不还了?这是很多业主的疑惑。多家媒体以《楼房垮了,房贷还得继续还》做了报道。某银行信贷部人士向记者透露:“虽然客户也是受害者,不过这不影响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抵押物不存在了,但是仍可以追索借款者的其他财产。”“不公平,房子都没有了,还要交钱”、“要钱没有,让银行去住倒掉的房子吧”……一些民众从情感上实在无法接受。

  “我宁愿这次倒掉的是自己的房子,倒了还省心,等着赔偿就行。”一位女业主买的是同楼盘的其他房子,但已经不敢再住进去了。

  在7月11日再次召开的倒塌楼业主沟通会上,塌楼事故理赔方案公布。开发商制订了或退钱或换房的A、B两套解决方案供业主选择。另据上海某律师事务所透露,根据与贷款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的沟通,倒塌楼的业主可以提前解除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贷款合同解除后的贷款本息由开发商直接支付给银行。在贷款合同解除前,借款人仍有义务按期还本付息。而倒楼开发商则提出不在原址上重建。 据相关报道整理

  [说法一]楼倒了,房贷可以免还吗?

  楼房倒塌不能构成免除还款的事由

  王登巍(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主任):一个事件里可能会存在几个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不同,各方的权利义务也就不同。

  社会公众首先关注的是按揭还款的问题,这里就是一个银行借款的法律关系。即买房人向银行借款,银行将借款按约定支付给开发商作为买房人的购房款,买房人分期偿还银行借款的本息。作为贷款银行,其义务就是按约发放贷款,其权利就是分期收回贷款本息。对应的,买房人作为借款人,负有按约定期限和金额偿还本息的义务。

  因此,楼房倒塌并不能构成借款人免除还款责任的事由,除非借款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事实上即便遭遇不可抗力,按揭银行往往还有“”作为风险保障,更不会在合同中有此类约定。

  在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前购房者仍需还贷

  刘珂﹙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

  业主和银行签订的是抵押贷款合同,银行作为资金出借方,业主作为借款人,两者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房屋是贷款的抵押物,抵押物的灭失,并不影响债权债务的存续。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当然,因楼房倒塌,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购房目的无法实现,业主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和抵押贷款合同,但在房屋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前,购房者仍需还贷。

  [说法二]倒塌楼房的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向施工方、保险人追偿恐不可行

  王登巍(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楼房倒了,买房人能不能找施工方追偿呢?这就涉及另一个法律关系:建筑法律关系。建筑法律关系中包括五大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侵权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施工方的违约责任只有建设方有权追究,买房人要向施工方追究责任只能是基于《建筑法》规定的侵权责任。然而,我个人认为由于本案楼房还未交工,更未交付业主,买房人尚未取得房屋产权,所以还不能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追究施工方责任。

  通常,在按揭购房时,买房人还会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同,买房人能不能依据律关系向保险人索赔呢?这就需要审查买房人签署的保险合同条款,主要看楼房倒塌是否构成保险事故(很多保险公司会把施工责任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保险合同开始时间(有的保险公司会把取得产权证或者交付使用作为保险起点)、是否具备免责情形等。通常保险公司会把第三方责任造成的楼房倒塌排除在赔偿之外,而且银行通常是保险事故的第一受益人。所以,在对买房人“不公平”的保险法律关系中,买受人想要获得赔偿也很难。

  这一楼房倒塌事件提醒我们,应对按揭购房相应的制度加以必要的法律干预,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相应的法律文本,避免让买房人这一弱势群体单独承受社会事件的后果和责任,合理分解社会风险和法律责任。

  我个人认为,买房人还是要把注意力集中在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上。毕竟买的是房子,倒塌的也是房子,而“房子”与买房人相关联的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在由于楼房倒塌,买受人有两种选择:一是现在以标的物灭失为由解除买卖合同,主张退回房款、赔偿损失;二是不解除合同,等待开发商重新盖楼,并根据合同原约定的交房期限主张迟延交房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丁香﹙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主任﹚:

  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开发商与施工方之间是建筑工程合同法律关系。故此,赔偿只能在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开发商与施工方之间进行,政府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楼房在交付前倒塌,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如楼房倒塌是由于施工方施工不当造成的,开发商在对购房者承担责任后可向施工不当的施工方追偿。政府虽不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但因涉及众多购房者的利益,政府有义务积极参与协调处理,监督责任方尽快依法合情合理妥善地维护购房者的利益,以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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