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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率签下保险合同 后果自己承担
www.110.com 2010-07-15 10:50

  在今天,购买保险对大多数人而言,已是一桩极其平常的事,然而,购买保险要保持平常的心态,投资保险毕竟不是家庭理财的惟一手段。张某轻信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宣传,购买了投资收益率高达18%- 25%理财险种保险。但3年以后,当他得知该险种的投资收益率可能为负值时,引出了一场诉讼纠纷……

    2000年10月26日,张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鼓动下,签订了,支付了6060元,购买5份某理财保险品种,在投保书上签下名,该签名上方的黑体字注明:对投保须知、所投保险种的条款、产品说明书均已认可,对责任免责条款等相关规定已了解并同意遵守。同年11月初,保险公司将保险合同交付张某,在该合同上载明:张某投资该理财投资连结保险15年,保险金额6.15万元,年保险费为6060元。

    2003年8月,张某自愿将原购买的2份理财保险原价转换为"某某两全保险(分红型)"其余3份理财险的保险费缴付至2002年度止。同年12月5日,张某亲自填写了险种转换申请书,将其余3份投资连结保险转换为"某某两全保险(分红型)"。12月19日,保险公司办结了险种转换手续,以总计10980元保险费的88折转计"某某两全保险"保险费。

    2003 年12月10日,张某向法院起诉,他认为,投保当初与现在所看到的保险公司对"某某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收益率的介绍和宣传,存在明显不同的解释,保险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据张某介绍,2000年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宣传,此理财险种收益率高达18%-25%,这样才买了5份某某理财保险,事后经了解,该险种的投资收益可能为负值时,遂先行将其中3份保险改投"某某险",其余部分另行决定。因保险公司对某某理财险种的宣传前后不一,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损失,请求法院判令终止此理财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并退还3份保险费,共计10980元和利息100元。

    张某除了递交诉状外,还向法院递交了某某理财保险的背景资料和产品说明书,证明两者之间的不同:前者说该险种中对保险基金的投资不会输钱,后者则又有不同的解释。

     该保险公司辩称,张某的2份某某理财保险合同,已经转为其他保险,另外3份保险经张某的授权,已于2003年12月19日,以10980元的88折转投" 某某"保险,因此,张某起诉的基本事实和上述诉请,均已不存在,希望驳回诉请。还提供了投保书和2003年12月5日张某要求转换险种的申请书、客户权益确认书和权益放弃书等材料。

    针对张某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保险公司认为,举例说明仅是一种可能性。否认所谓的某某理财保险背景资料是自己公司制作和散发的资料。保险公司并没有对此作不实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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