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亮答辩称:原审判令保险分公司赔偿保险金的数额没有满足原告的合法请求,故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于2000年9月19日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保险分公司偿付给刘亮保险金人民币6300元,于2000年9月29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630元,由被上诉人刘亮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880元,由保险分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问题】
本案中的保险合同解除了吗?
【评析】
保险合同的解除,就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时,由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使保险合同效力提前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保险合同解除的对象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这里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保险合同解除的对象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合同未成立或合同无效都不存在解除合同之必要,所以,无效的合同和可撤销的保险合同不能作为保险合同解除之对象,法律对之各有特殊的处理办法。第二,该保险合同尚处于未履行或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这两个阶段,保险合同一旦履行完毕,亦不存在保险合同的解除而仅涉及到保险合同的终止问题。
2. 保险合同的解除必须以解除条件的成立为前提。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将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须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只有当主、客观条件发生了与该合同宗旨完全悖逆的变化,合同的履行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的情况下,法律才允许解除合同。保险合同亦然,一些国家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解除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只有在一定的法律事实(约定的或法定的事由)出现即解除条件成立时,当事人才得解除合同。
3.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有解除权一方之单方行使的解除行为。一方当事人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享有对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是保险合同解除法律关系的本质;只有享有解除权及其行使,该合同才始得解除,解除的法律后果才由此而生。
4. 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效力是合同关系提前消失。既然保险合同的解除缘于合同履行不能或履行已成为不必要的动因,因而其效力自然是旨在使合同关系提前归于消灭, 其消灭不同于合同的终止,它是溯及既往地消灭并非仅向将来消灭。尽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保险合同的终止都是以既存合同为标的,但二者的明显区别是:合同终止的初衷是仅向将来发生效力而不溯及既往,即提前消灭合同关系,使之不再继续有效;而合同的解除的目的并非向将来发生效力,而是存在溯及既往,即“解除条件为于条件成就时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并使事物回复至订立契约以前状态的条件。”
- 上一篇:特殊保险合同不得解除
- 下一篇:养老保险合同能随便解除吗?
相关文章
- ·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 ·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 ·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时如何退还保险费?
- ·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 ·论无效保险合同的情形以及法律后果
- ·离婚时仍处在有效期内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如何
- ·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金?
- ·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 ·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给付?
-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如何解除
-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当即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做证被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 ·试用期内解除 劳动合同 要注意什么?
-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要注意什么
- ·租赁合同解除店面装修如何归属
-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借款合同效力如何?
- ·如何赔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本起保险合同纠纷应如何认定
- ·年龄误告被解除保险合同
- ·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
- ·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
- · 建筑、安装工程险投保单
- · 我国再保险市场有关问题探析与思
- ·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分析
- · 第三者综合责任保险
- ·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 ·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 ·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 ·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