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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2)
www.110.com 2010-07-15 10:50


  本案中,投保人出租车公司在投保时,因其是标的物的所有人而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虽然其不再是标的物的所有人,但他又因是标的物的管理人而同样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反之,若本案中的出租车公司将保险标的转让给罗某后就不再与其发生任何法律关系,那么,在事故发生时,因出租车公司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可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启示〕
  1、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会出现各种情况,法律是实践性和预见性的结合,不可能涵盖所有的事件和行为。因此,作为保险人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遇到法律规定不是非常明确的情况,应运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正确处理保险合同纠纷。
  2、作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充分履行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否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可以此为抗辩主张免责,被保险人也就丧失了获得赔偿的权利。毕竟,实践中象中保险标的转让后,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仍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不是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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